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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企业都入驻到了政采里面还有好多正在入驻。今天主要来说说政采常见的问题都有哪些,以免大家在以后会遇到以及给予大家一些帮助。
问题一 哪些内容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1.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凡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适用于网上商城、协议采购、小额工程及工程前期服务的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3.需要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当把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编入当年的部门预算。
问题二政府采购应该选用哪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物120万元以上(含)、服务80万元以上(含);工程200万以上(含)必须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有限供应商);招标费用占比过大。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供应商,重新招标未成功;技术复杂或特殊,不能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时间紧急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而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而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招标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情况;项目一致性要求或配套服务但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询价: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是指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批后转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问题三是专家库管理不完善。
部分采购项目的评委、专家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参加了评标,监督机构的人员以评委的身份直接参与采购。采购单位的有关专家,违规参加了本单位的项目评标;部分评委、专家无资质证明参与评委。且在评审掺和了行政首长的意思。
其实问题还有很多咱们可以慢慢来讨论,这俩天我们都继续讨论关于政采都具体存在哪些问题。欢迎大家评论留言和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