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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现将征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的准入条件和规则公告如下:
一、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具有独立的电商平台或第三方电商平台的使用权。具有独立的电商平台的,需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名称、域名及其标识;具有第三方电商平台使用权的,需提供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具体信息,并且由电商平台主体书面承诺入围供应商可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并按要求进行数据对接;
5.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且有ICP许可备案证明;
6.电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通过数据接口实现商品信息推送;
7.推送商品应为电商自营商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8.电商推送到电子卖场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价格,须承诺可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同周期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商品品目产品),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商品价格数据库;
9.资金支付方式应符合财政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必须支持货到付款,接受公务卡、转账、银行支票等多种支付方式,支持30天账期;
10.入围电商在电子卖场平台交易须开具正规发票;
11.入围电商要具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能力,必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电子卖场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等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12.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问题的,入围电商须在服务承诺及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产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入围电商须承担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13.入围电商应开通技术服务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相关事项。
14.入围电商的管理按照后续出台的电商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等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