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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集频次、时间和阶段
网上商城供应商入驻每年征集两批次。
第一批征集审核期1月1日-5月31日,统一上线日6月30日。第二批征集审核期7月1日-11月30日,统一上线日12月31日。
每批次征集分征集审核阶段和统一上线运行阶段。征集审核是潜在入驻供应商按照征集要求向省采购办提交相关资料并通过审核,与网上商城平台进行调试对接。统一上线运行是向通过审核且完成与网上商城平台调试对接的供应商开放运营权限。
(二)准入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应具有自主电商平台(须为面向社会消费的专业销售平台,非公司门户网站),且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4、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5、入驻电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品目不得少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中品目数量的60%(只销售自主生产产品的生产商除外);
6、推送商品应为供应商自营商品(“自营”指以自己名义销售产品、开具发票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支持7天货到无理由退货;
8、供应商应自收到网上商城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
9、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或电子发票;
10、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具备全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配送及服务能力,必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11、应明确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在线客服等信息,并在河北省财政部门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
12、供应商须承诺可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同周期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产品),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商品价格数据库。
13、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等规定。
(三)信用条件
1、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中国(河北)”(www.credithebei.gov.cn)网站中近三年内未被列入“行政处罚”、“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近三年内未被列入“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近三年内不得有失信记录。
4、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中近三年内不得有失信记录。
5、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诚信建设”中近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6、不得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7、若入驻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经营期间发生上述失信行为记录,将被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四)所需提交资料
1、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在线数据处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提供自主电商平台网址及网页截图;
5、按照《新点电商API对接方案》完成接口开发工作,并参照模板格式提交测试合格的《电商自测报告》;
6、提供河北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等13个地区售后服务网点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7、提供本企业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等四种查询渠道的查询结果证明(查询截止日不得早于提交资料日期前10天);
8、《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