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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政采购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管理,规范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行为,营造良好、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根据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省级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应具有自主电商平台(须为面向社会消费的专业销售平台,非公司门户网站),且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4、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5、入驻电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品目不得少于《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中品目数量的60%(只销售自主生产产品的生产商除外);
6、推送商品应为供应商自营商品(“自营”指以自己名义销售产品、开具发票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支持7天货到无理由退货;
8、供应商应自收到网上商城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
9、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或电子发票;
10、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具备全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配送及服务能力,必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11、应明确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在线客服等信息,并在河北省财政部门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
12、供应商须承诺可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同周期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品目产品),协助建立采购商品价格数据库。
13、严格遵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省级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等规定。
所需提交资料
1、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入驻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在线数据处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提供自主电商平台网址及网页截图;
5、按照《新点电商API对接方案》完成接口开发工作,并参照模板格式提交测试合格的《电商自测报告》;
6、提供河北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等13个地区售后服务网点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7、提供本企业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采购网“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等四种查询渠道的查询结果证明(查询截止日不得早于提交资料日期前10天);
8、《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承诺书》。
(一)考核范围
运行满两个考核周期的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
(二)考核内容
考核采取百分制,综合评价考核20分,工作配合度15分,维护管理考核15分,销售业绩考核30分,投诉情况考核10分,订单发货10分。具体考核标准及计分公式详见《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考核表》。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六部分:
1、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指采购人对所购商品的质量、物流、服务等内容进行的评价。
质量方面,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物流方面,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服务方面,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达到采购人满意。
2、工作配合度。网上商城上架商品是否覆盖《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60%以上(只销售自主生产产品的生产商除外),是否积极配合3家以上报价工作。
3、维护管理。维护管理指对供应商网上商城所有上架商品价格维护情况及上架商品数量进行考核。
4、销售业绩。销售业绩指供应商在考核周期内订单总数和成交总金额,并分别按两项业绩的排名情况进行考核。
5、投诉情况。投诉情况指供应商受到投诉的数量,并对投诉率进行考核。
6、订单发货。在客户下单后订单超过10天内未发货或者未在系统后台填写发货信息。